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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罚款处理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记分处罚。
2、每月公布一批记满12分和吊销、暂扣驾驶证人名单,曝光社会车辆违法行为累计前20名名单,对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严格按规定予以7天的办班、考试。
3、对在八一大道、北京西路、阳明路、洪城路、井冈山大道、国威路、庐山南大道等交通管理示范路乱停车辆,一律吊拖至停车场处理。
4、对在我市85条主干道、交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乱停放的,驾驶员在场的,经警告不立即驶离的,予以现场处罚,驾驶员不在现场的予以摄像(拍照)贴单,一律处以150元罚款。
5、对在施划了黄色网格线或禁停标线的路段、路口乱停的车辆,采取摄像抓拍或民警现场处罚的方式,按照违反禁令标线予以查处。
6、对在路口不按规定变道、超车、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采用民警现场处罚和公开摄像点抓拍相结合的方式坚决予以查处,其中不按道行驶,一律依法处100元罚款,记2分;越双黄线超车的,一律依法处200元罚款,记3分。
7、全面启用治安卡口、电子警察、现场执法车等装备,结合民警的现场处罚,对违反尾号限行规定、货车限行规定、摩托车限行规定的,一律依法处200元罚款,记2分。
8、组织整治组对在未安装监控设施的信号灯路口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100元罚款,记3分。9、对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鸣放喇叭的,除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交警在执勤时发现鸣喇叭的,现场使用电台上报指挥中心和各分控中心,登记具体的时间、地点、车号、车型。辖区交警大队负责通知驾驶员,并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一律登报公告,并将该记录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10、对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套牌的实行集中查扣、集中保管、集中审批发放,有违法记录未消除、报废、走私、盗抢、手续不全等情况的,一律不予发车,并依法予以报废和销毁。
11、对军用车辆故意蒙布遮挡号牌的,一律现场予以纠正,检查和登记驾驶员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并抄告和通报给省军区和所属的部队,由部队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2、对使用光盘遮挡号牌和婚车故意遮挡号牌的,一律现场予以纠正,并摄像(拍照)取证,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处罚方式,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13、对酒后、醉酒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不定期专项整治、异地交叉执法的方式从严查处,对酒后驾车的一律依法处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300元罚款、记12分,对醉酒驾车的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1000元罚款、记12分。
14、对摩托车(含超标助力车)闯红灯、闯禁行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戴头盔、超员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予以处罚。对暂扣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对持有无效合格证的超标助力车,一律不予发车,并依法予以销毁。
15、对行人爬护栏、闯红灯,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闯红灯和红灯时越线停车的、采取现场教育、义务执勤、当场罚款处罚等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16、对中小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定期抄告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并由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17、对出租车乱停、不按规定变道和掉头、鸣喇叭、闯红灯,公交车不按规定变道、闯红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从严予以罚款和记分,记满12分的,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
18、对公务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以罚款和记分,定期进行抄告,纳入单位的综合治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
19、市公安交管局各级领导带头抵制说情风,做到“不说情、不打电话、不打招呼”。民警在现场执法时,一律不接电话,坚持原则,依法严格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0、市公安交管局全体民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相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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