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1式3份),每项填写清楚,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 ② 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③ 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