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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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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0: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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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市公布《南昌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办法》有修改意见,可于2010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电子邮箱:lifachu@163.com

  编制公共信息图标标准目录供百姓查询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编制《南昌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查询服务。

  医院学校应设公共信息图标

  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展览馆、博物馆、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影剧院、商场、旅游景区(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民基本需要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尚未制定有关标准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又需要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可以自行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设置不达标图标最高罚500元

  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安全、醒目、便利、协调。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损坏、脱落,有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王小刚)
来源:今视网-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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