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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学生遭遇人身伤害 8类情形学校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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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16: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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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又有哪些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一审。目前,省人大公布《条例》听取民意。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在校学生1004.4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牵涉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由于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加上校园内外的一些不安全因素,导致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制定一部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月20日前,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邮箱:fgwjjfgc@163.com

    规定

    学校教职工不得侮辱、体罚学生

    《条例》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不同的特点,分别对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网络安全、防溺水教育以及开展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等。

    《条例》第十九条提出,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生有特定疾病,家长应向学校报告

    《条例》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第三方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应尽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进行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责任

    8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

    《条例》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学生、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使各方责任明确清晰,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

    《条例》中指出,8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详见列表)。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因学生自身过错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四)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家长疏于管理造成伤害事故也要担责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按照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出现非正常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损害赔偿

    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条例》提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费用。

    法律责任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将受处分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下8种情况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学校要担责◎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的质量标准。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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