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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余高高, 身份证号码:362232199204210410. 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仁首镇象湖村余家组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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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24金钱未解决
我跟他在一起的时候,有个女人跑来说是他女朋友,说他们谈了三年。当时他也在,没否认。而且当时我已经怀孕了,事过之后他也一直没跟我道歉甚至是解释。·2人因此分手了。他曾承诺,怀孕了带我去他家,把孩子生下来,当那女人出现之后,他说带我去把孩子打掉。我没同意。随后我自己去医院花了2000多块把孩子打了。期间他一直给我打电话发信息,说我在苏州一个人,打完孩子没人照顾,孩子也是他的,他有责任照顾我一个星期。后来我就同意来,8月17号,他来照顾我,8月23号凌晨12点多,在房间里。他让我先睡觉,他说他玩会游戏。凌晨5点20分左右醒来,发现他和他的东西都不在了,我的价值4898元的手机也不见了,于是马上去报案了。经调监控,。8月23号凌晨2点23分,他从我房间离开,期间没有任何人进入我房间,随后打他电话一直不接。QQ给他发信息,他说谈恋爱的时候在我身上用了几千块钱,如果我把他花的那钱还给我,他就把手机还我, 8月23号,是我从医院手术出来的第7天,也是情人节的那一天。这样的人是不是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帮这位来到南昌知道栏目的网友解答此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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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已经够价值,盗窃罪,可以到公安机关立案捉人,这样的人渣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发表于 2012-8-29 1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他偷的,那他真是败类啊  !  我居然认识这个人。。。。。。。。
发表于 2012-8-29 1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愿意,那么可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到事发所在地直接起诉他,要求返还你的财物。另外可根据对方故意隐瞒已有女友事实,与你恋爱并致使你怀孕堕胎,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在事发地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并道歉。
发表于 2012-8-29 19: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靖安出这样的人,做为一个人这样不负责任,无耻,,
发表于 2012-9-5 2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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