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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文化认为近亲只包括有出生血缘的人,另一些文化则认为近亲还包括领养得来的家人和姻亲。一些文化只禁止同一家庭长大的人之间的性/行为,一些文化则认为繁衍生育与XX寻乐是两种事情,不该混为一谈,因此近亲可以XX,但不应该生育,另一些文化则把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也都包括在内。
基督宗教文化观
圣经创世记中记载若干近亲XX。例如亚伯兰与撒拉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拿鹤与密迦是伯父与侄女的关系、罗得被两个女儿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生下两个男孩、以撒与利百加是堂兄妹关系、以扫与玛哈拉是堂兄妹、雅各与利亚和拉结是表兄妹、辟拉是流便的后母、犹大是他玛的公公、他玛是俄南的嫂子。在这些例子中,有一些是比较正常的婚姻关系例如亚伯兰和撒拉,拿鹤与密迦,以撒与利百加,雅各与利亚和拉结等。圣经记载他们都是耶稣的祖先。
圣经记载,耶和华创造亚当夏娃的时候,他们十全十美。耶和华定意全人类都由他们繁衍(创世记1:28;3:20)。后来在摩西律法(大约在公元前16世纪颁布)中明令禁止近亲/通婚。当时在由以色列民众周围的民族中,一直盛行各种堕落的习俗。而在世界其它地区的人口中,近亲结婚到19世纪甚至20世记还有发现。
古埃及文化观
一些学者认为古埃及近亲XX盛行,他们主张许多纸莎草文献的记载证明当时很多夫妻是兄妹,另一些学者认为那只是当时夫妻之间普遍的亲昵称呼,并不能证明他们有同一父母。那些看起来比较像真正的近亲XX事件主要发生在皇室里。Joyce Tyldesley认为古埃及皇室内有上嫁婚配传统,在这种制度下虽然男性君主和王子可以和平民结婚,但公主或女王若嫁给比她自己低阶的人就是不名誉的一件事,因此皇室女性往往只能嫁给自己的皇室兄弟,或无配偶的度过一生。
埃及第十八王朝其中一位法老哈特谢普苏特与其同父异母的兄长图特摩斯二世结婚;同一时代中的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曾和他的母亲、表妹、女儿结婚。同样的历史亦出现在《圣经·创世记》,罗得一家逃出所多玛与蛾摩拉之后,两位女儿灌醉罗得之后同房,生下子嗣。有历史学者因此认为希伯来人与古埃及人有文化上的共沿。
古中国文化观
古中国一直深受儒家文化影响,伦理观念其实较其他国家强烈,但在中国上古至中古,除了亲生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以外的近亲XX,有违道德但不是非法行为,特别是皇室成员,男性与女性长辈性交称为“烝”,与女性后辈性交称为“淫”。汉朝多名皇族成员亦有与近亲/性交。南朝宋孝武帝刘骏被传与其生母皇太后路惠男有乱/伦一事。南朝宋废帝刘子业与姊姊山阴公主刘楚玉乱/伦,又把姑母新蔡公主刘英媚改称谢氏并立为贵嫔。隋炀帝在父亲文帝逝世后,逼奸他的两位夫人陈氏和蔡氏。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受同姓不婚原则的影响,同一姓氏的男女无论是否有血亲关系都不能结婚,但不禁止有母系血亲关系的近亲男女结婚。表亲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间的表亲婚姻(Cousin couple)一直被容许甚至鼓励,视为“亲上加亲”。汉武帝刘彻和首任皇后陈氏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诗人陆游与第一个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古代女性对丈夫父母的称呼“舅姑”也是源于姑表亲婚姻。
而舅舅和外甥女之间的婚姻也有实例,汉惠帝刘盈娶外甥女张氏为后。北宋大文豪欧阳修甚至被指与外甥女乱/伦。
现代法律观点
香港法例规定如果跟血亲和近亲在双方同意下发生性/行为,则属乱/伦罪(第200章47,48条),但不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姻亲。如女方不同意该性行为男方便会被控告更严重的强奸罪,女方则无罪。乱/伦及禁止婚姻二者的对像不相同,某些关系(例如甥舅)被禁止通婚,但不属乱/伦。例如2010年香港沙田沙角邨一单位,17岁姊弟性交,遭社工揭发,而被控三项乱/伦罪与企图乱/伦罪,再无答辩下转介区院审理。另外新加坡的乱/伦条文规范下,任何16岁以上的女子,就算自愿与直系亲属发生肉体关系,也被认定为有罪,可被判监长达5年。且于2010年3月份产生新加坡立法以来第一对被控乱/伦罪的父女。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与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第236条亦规定该罪乃告诉乃论,视乎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亲关系者提告”之“专属告诉人”提告为论罪依据,如无“专属告诉人”提告则视其为合法行为。例如2003年间,台湾台中曾发生公媳乱/伦,因原告媳妇坦承为自愿,最后获不起诉处分。法国、西班牙、葡萄牙三国法律规定,如果成年人两情相悦地发生乱/伦关系,不会遭到起诉,近亲XX是合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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