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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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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 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 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九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项目的收费数额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附:国务院《关于审批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中审核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井冈山市、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上饶县、横峰县、波阳县、余干县、广昌县、乐安县、修水县、莲花县,以上共21个县(市)。 http://59.52.188.222/mutli_ipp/News.shtml?p5=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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