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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品房擅改规划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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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0: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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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省人大常委会就贯彻实施《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学校、医院等规划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商品房擅自更改规划不予竣工验收。

审批前要公告30天征民意

《条例》规定,城市、镇、乡都要制定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草案要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能少于三十日。

6类城乡规划禁擅改用途

《条例》明确,6类城乡规划禁止擅自改变用途: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检测设施、地震检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商品房擅改规划不予验收

《条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无证建设将收到巨额罚单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此外,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如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当事人将被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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