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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女子离婚遭遇丈夫亲戚上门讨债 婚内债常因举证难被判"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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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3: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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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没有听说借了他们家亲戚的钱,现在要上法院离婚了,他就掏出一大堆七大姑八大姨的借条,他们家那些亲戚还上门找我还钱,我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法院会认可这些欠条吗?”8月20日,南昌市民李女士说道。

  谈到“婚内债”,不少法律人士都感慨。有些夫妻虚构债务想多分财产,有些夫妻却拿出离婚协议拒还所欠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处理时的疑难问题,可谓“剪不断,理还乱”。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应由一方独自承担呢?

  女子离婚遭遇丈夫亲戚上门讨债

  “结婚六年,女儿一直是我一个人带,他长时间在外地做生意,除了每个月寄生活费回来,他对这个家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我决定离婚。”李女士告诉记者,和丈夫谈过多次,希望他回南昌工作,但丈夫似乎无动于衷,久而久之,两人不断发生口角,之后联系越来越少。于是她在今年7月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结束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

  “起诉离婚时,他拿出一大堆七大姑八大姨的借条,说这些年在外做生意借了亲戚们的钱,要离婚可以,先把这些债算入夫妻共同债务。之后的一段时间,他们家的这些亲戚果真拿着借条,来找我要债。”李女士告诉记者,借条都有丈夫的签名。

  “我怀疑这些借款都是虚构的,可我拿不出证据,这些借条到了法院,会被认可吗?”谈到伤心处,李女士多次落泪。
 解读:虚构债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法官饶建忠告诉记者,在离婚案件中,的确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一些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或者欠条,而债权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好朋友,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表示不知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借款当事人的借款时间、用途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更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而且和这些债权人又存在着明显的利害关系,法院最后通过综合审查来下结论。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举的债务证据被认定为伪证,则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或拘留。对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同是婚内债务,为何结局不一样?

  关于夫妻感情,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涉及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还会涉及外人,也就是夫妻还有外债。

  陈女士就是在夫妻离婚后,被债主追上门。据陈女士介绍,她和丈夫是2010年登记结婚,两年之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因是丈夫赌博输了不少钱。然而离婚后,她却收到起诉书,债主说陈女士的前夫欠了他5万元。虽然被告有两个人,由于已经和前夫离婚,她不想和前夫有任何瓜葛。上法庭后,债主亮出借条,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刚好是在婚姻期间。最终,法院认为,由于前夫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而债主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的前夫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

  但同样是丈夫借钱,郭女士却没能幸免,被法院判连带责任。

  郭女士接到债主杨先生起诉,称其丈夫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他借款10万元。由于其丈夫未能偿还,因此,他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但郭女士称,她对丈夫借款的事毫不知情,事后,她才知道丈夫借款是用于赌博。因此,她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与她无关。但法官最终还是要求郭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法官说,虽然郭女士主张丈夫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她缺少证据,法院不予认可。解读:因为举证难常被判“连带”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结果却相差悬殊?对此,南昌律师肖文军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难常常让无辜的一方被判“连带”。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同和证据情况的不同。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果另一方想要否认其为共同债务,就必须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就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通常情况下,另一方配偶往往对当时的举债毫不知情。另一方面,离婚时,不管是举债的夫妻一方还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都不会承认曾明确告知为个人债务。因此,多数案例中,另一方配偶都无法举证,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门要债发现欠债者已净身出户

  关于离婚而规避债务之事,南昌市民张先生深有感触,他就遭遇借钱出去后,险些要不回来。

  据张先生介绍,2012年,好朋友李某找他借50万做生意,当时约定月息2分,今年1月,他找到李某还钱时,才得知李某已经离婚,而且还是净身出户。为了拿回这些本金,张先生将李某及其前妻告上法院。

  “法庭上,女子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上面写明离婚后债务全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张先生说,当时李某所欠的债务有数百万,很多债主都在找李某还钱。

  张先生说,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妻子的那份协议属于无效。“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形,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以《婚内协议书》为据,主张由李某个人承担债务,夫妻之间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判决书这样写道。

  解读:离婚协议不能抗拒对外债务

  南昌律师罗久保认为,离婚协议不能抗拒对外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婚姻法》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制度。同样,经法院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
来源: 江南都市报  文/饶建忠 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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