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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欠费就停机;欠费未交,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这些被大家熟知的行业惯例,常常被写进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条款里,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就会拿出看似无懈可击的“合同”规避责任,让许多消费者维权无门、投诉无果。
7日,江西省工商局联合省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行业进行了行政约谈,探讨规范整改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合法、公平的消费环境。
江西移动
办一个月流量包月月收费
在约谈会中,市民刘先生介绍,有一个月,他因为流量不够用,便在网上办理了一个10元的加流量的服务包。“当时我看到这个流量包是当月生效,下个月自动取消,正好符合我的需求,所以就办理。结果到了第二个月,移动公司仍然扣除了10元流量包的费用。不仅如此,后面几个月都产生了这个10元的流量包费用,我感觉被忽悠了。”
相关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省工商局指出,移动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协议期满后,甲方如不继续使用本业务,可携带有效证件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终止生效手续。否则,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动延续,直至甲方携带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或乙方提出变更资费要求,本协议失效”,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问题。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移动公司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合同不应规避经营者责任
在约谈会中,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建华表示,企业在制订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应设计、规避经营者的责任,而应该多为消费者的权利保障着想。
江西联通
想携号转网投诉多次未解决
市民黄先生介绍,因为妻子和父母都使用的是另一运营商的号码。由于不同运营商之间不能办理亲情号,于是他决定换个通讯商,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7月,黄先生来到一家联通营业厅准备办理携号转入业务时,营业员告知他要在与携出方解除相关协议等符合申请的条件后才能成功办理。于是,黄先生便在联通营业厅申请走流程,取消号码活动协议。近半个月过去了,好不容易活动取消了,可当熊先生再次来到联通营业厅时,系统却仍显示黄先生不能办理携号转网业务。随后,黄先生多次向联通反映、投诉,却未得到解决。
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对于黄先生遇到的问题,根据省工商局市场处整理的一份电信类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清单,该行为可能涉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新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由此可见,联通公司在限制黄先生转网一事上,干涉了黄先生的自主选择权,也涉嫌强迫黄先生继续消费自己的服务。
江西电信
欠费停机错过合作伙伴
市民王女士介绍,7月份,一位服装厂商准备来南昌寻找合作伙伴。“这个服装厂商来南昌只找一个代理商,谁能多跟他沟通谈判,谁就有机会拿下这笔数十万元的生意。”王女士告诉记者,服装厂商确定7月5日来南昌。为做好充分准备,王女士除打长途与厂商保持沟通外,还打了不少电话请教朋友,所以手机通话特别多。“2日,我收到电信发来的话费余额不足的短信,催我缴费。但是当时我太忙了,把交话费的事情放在了一边,结果5日22时厂商到达南昌时,我的电话打不出去,被告知欠费停机。就这样我没联系上厂商,这个好机会也就被别人抢走了。”王女士说。
涉嫌限制通信自由权
在7日的省工商局约谈会中,电信的欠费停机行为被质疑为侵权行为。在约谈会中,省工商局指出,电信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停机”,涉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来源:信息日报 记者罗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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