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01|回复: 0

[转载] 13岁少女恋爱失身 两男子涉嫌强奸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8-2 11: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南昌530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刚满13岁的小佳(化名),原本是新建某学校初一学生,热衷在网络聊天,她先后与两名男子在网上热聊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并随之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直到小佳父亲撞破后,两名男青年才相继落网。

  8月1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新建县检察院获悉,两名嫌疑人在明知小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女方自愿,但仍触碰法律底线,涉嫌强奸罪。

  懵懂之下初尝禁果

  今年4月,小佳在网上聊天认识了20岁的小通(化名),小通便约小佳出来见面,两人见了几次熟络起来,很快俩人便成为了男女朋友。

  一个周末,小佳趁着父母不在家,将男友小通约到家中见面。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很快两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不久,他俩分手了。

  今年七月初,小佳又在网上QQ群里认识了在新建某高中读高一的小周(化名),小周很快对小佳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在小周的猛烈追求下,小周和小佳成为了男女朋友。之后,同样的地点、同样的剧情,小周到了小佳家里,两人前后发生了十几次性关系。
 两男子涉嫌强奸罪

  在一个周末的午后,小佳的父亲下班回到家,发现自己的女儿和小周在一起,痛苦的父亲立刻明白发生了什么,随之带着女儿前往新建县公安局报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小通、小周被新建县公安局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青春期的少女,还懵懂不经世事,但小通和小周,明明知道小佳不满14周岁,却仍然和小佳发生性关系,虽然自愿,却仍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涉嫌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轮,从重处罚。”

  目前,此案进入审查逮捕阶段。
来源:中国江西网  涂晓扬、陈晴、记者王旭欢




上一篇:南昌:轿车右侧视线有死角 两孩童蜷缩路边惨遭碾压
下一篇:宜春萍乡新余三地之间有望取消长途费漫游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如需要(删违规/投诉/建议/赞助等)请联系

本论坛所有来帖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青山湖畔|南昌论坛立场。
网警提示:网络刷单是违法 切莫轻信有返利,网上交友套路多 卖惨要钱需当心,电子红包莫轻点 个人信息勿填写,仿冒客服来行骗 官方核实最重要,招工诈骗有套路 预交费用需谨慎,低价充值莫轻信 莫因游戏陷套路,连接WIFI要规范 确认安全再连接,抢购车票有章法 确认订单再付款,白条赊购慎使用 提升额度莫轻信,网购预付有风险 正规渠道很重要 如网民接到96110电话,请立即接听。

手机版|南昌530论坛

GMT+8, 2024-12-23 16:04

Powered by Discuz! X3.5

Cpoyright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