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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收费管理,规范白蚁预防费用收费行为,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以及《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等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费用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蚁预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该项收费在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之前,由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执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收取白蚁预防费,必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白蚁预防费,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不得擅自减免白蚁预防费。
四、白蚁预防施工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包治期内出现白蚁危害,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必须及时免费进行灭治处理。
五、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销(预)售手续时,必须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预防证明文件,市房管部门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未出具相关材料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建设单位新建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市房管部门应当查验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未提交的,由市房管部门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责令整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白蚁预防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缴;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收取白蚁预防费用未缴入财政管理专户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缴并给予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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