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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无法确认驾驶人可只处罚车主但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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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22: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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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保障全省贯彻违法处理和记分规定的统一性和有效性,9月27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发布了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和记分管理的详细办法。

  坚决执行交通安全违法异地罚缴工作

  对机动车在本省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全省任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业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推托、拒绝办理。

  对本省机动车在外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办理。

  对机动车在本省范围内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业务时,当事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到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切实规范违法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依法依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法处理交通违法。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固定证据,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能够证明接受处理人与相应交通违法信息相关联的证明材料,通过审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对驾驶人已辞退、离岗等特殊情况,要收集证据材料,上报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对证据图片、图像不能清楚显示机动车驾驶人体貌特征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调查核实确实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本文来源: 中国江西网  记者李运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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