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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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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0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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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贯彻实施《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重大突发事件应在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级政府应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政府报告,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事发后三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征地拆迁要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条例》对应急演练频次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公民维护社会秩序可获表彰

  《条例》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南昌晚报  首席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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