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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一男子买农民公寓指标 岂料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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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5: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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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他人签订农民公寓指标转让合同,购买南昌城郊一套农民公寓,并付款18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被告李小丽、石义返还原告张小明购房款、指标转让款18万元及利息。


    妻子卖农民公寓丈夫反悔

    2009年1月9日,张小明与李小丽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李小丽自愿将位于南昌市某区一村一套90平方米农民公寓的指标出让给乙方张小明,乙方一次性付清出让该农民公寓的指标费85000元,该套农民公寓所需缴纳的款项及今后办理手续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费用。

    同日,张小明向李小丽支付了85000元指标转让费,李小丽出具收条。之后,张小明分三次以李小丽的名义向南昌市某区一村交纳购房款95000元。2010年9月前后,房屋建成后交房。

    同年10月,李小丽的丈夫石义向张小明表示房子不能转让给他。后经多次协商,石义于2011年5月27日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在2011年底还张小明5万元,而后每年还5万元,直到还清为止。”由于双方对还款总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在该书面承诺中未予写明。

    法院:一审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一审认为,协议书及收条的真实性应予认定,李小丽与原告张小明签订协议转让农民公寓,并收取张小明85000元指标转让款的事实也应予确认。

    法官告诉记者,张小明并非南昌市某区一村村民,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律师:农屋买卖分三种情况

    对此,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表示,农村房屋买卖分三种情况:一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本村居民购买本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买卖合同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是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村民的房屋,如果外村村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该村村民资格,那么买卖协议无效。(吴云 黄迁 记者 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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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7: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情况也差不多啊  哈哈 有希望了  可以去法院试试了  现在还一直拖着呢
发表于 2013-1-11 16: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空欢喜 有多大希望就有多大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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