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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住宅不得用来从事修车收购废品餐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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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6: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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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我市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条例》将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未取得许可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条例》提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主单位清洗、维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车上乱抛”罚款20元

    《条例》提出,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违反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门店招牌不符合标准要改

    《条例》提出,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店经营最高罚1000元

    《条例》提出,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划定临时设摊区域

    《条例》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同时,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违反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收餐厨垃圾可罚3万元

    《条例》提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条例》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硬化

    《条例》提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灰浆、泥浆及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后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对在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劝离,同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用电用水。

    违反规定,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不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拆除楼道阳台擅搭违章

    《条例》提出,禁止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条例》提出,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住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或者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道路移交前由建设单位管护

    《条例》提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井具、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组织补装、更换。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进行管理和养护。

    建设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地、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水

    《条例》提出,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信息检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的干扰。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浴室、旅店、美容美发从业者每年要体检

    《条例》提出,浴室、旅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手续,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项卫生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以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体检机构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罚30元

    《条例》提出,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摩托车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

    免费开放博物馆公园公厕

    《条例》还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文化、休闲场所和其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免费向公众开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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