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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按贷款发放对应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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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0: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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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将作部分调整。

  按贷款发放对应月提取公积金

  今后,采取在柜台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间由原来每年1~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凡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还贷提取协议实现自动划转;对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在办理还贷提取时须预留1年的缴存余额。例如:借款借据载明贷款发放月为2009年5月8日,则办理提取的对应月即为2010年起以后的每年5月份。如果职工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目前在过渡期内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方式可分为柜台提取及委托提取相结合,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职工若采取柜台提取并错过办理时间的,职工需在签署委托提取协议后办理提取手续。不过,商业贷款还贷提取仍采取对应月柜台提取方式,错过对应月的,办理时间可顺延两个月。

  今底前,职工均应及时来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同时可办理一次柜台提取,提取额度为:2010年5月以前已办理提取的职工,提取金额以2010年1月至贷款对应月实际还款金额为准;2010年5月以前未办理柜台提取手续的,提取金额以2009年1月至贷款对应月实际还款金额为准。而已签署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在公积金贷款还清时,需到管理中心以柜台提取方式办理结清提取手续,并终止委托提取协议。

  3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今后,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且不需要贷款(含商贷)的职工,在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约定提取协议后,允许其在3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出实际购房金额。对不符合签订协议条件的或未签订协议的提取申请,仍按原办法执行(仅允许提取一次)。

  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对于外地购房行为,即职工配偶或子女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区)外购买住宅用于本人居住,这部分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也进行了界定,即:职工申请外地购房提取或因偿还外地购房贷款提取的,在符合正常提取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配偶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2)已使用在购房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该套住房。

  调整购房支付方式

  以前未付清购房款的职工,提取的金额由管理中心划转到开发商账户内。今后,职工购房提取时,只要购房合同已登记备案且支付购房款比例大于20%以上,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均可转入职工的联名卡或工(建)行存折(卡)账户内。

  农民工在原籍自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今后,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原籍(仅指职工户口薄上载明的乡、镇)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自建或购买农房条件的职工,可在规划证明或购买协议签署三年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超出职工账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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