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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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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6: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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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下午,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南昌市日前正式下发了《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意见》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四个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得变更、租赁及抵押

    《意见》中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迁入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企图获取额外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接书面通知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此外,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将按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有关部门将在进行核实征收、公示核定后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超标准安置面积 有报建手续按成本价补偿


    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

    有报建审批手续的,按农房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含安置小区土地成本价)给予补偿;无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农宅精装修后使用2年及以下可获60%的补偿

    根据规定,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农民住宅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可视情况作相应补偿。装修后使用2年的(含本数,下同),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征收构筑物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农房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转城镇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5年后可过户

    按照先行先试,封闭运作的思路,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可将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单元成套农房转为城镇房屋,转性面积为市房管部门核实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

    农民安置房转为城镇房屋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时间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未缴交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农房征收安置房,不可进行交易过户”;缴交或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五年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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