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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电耗子”最高可处补交电费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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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5: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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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近日,该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日前,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通信地址: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

     中断供电要先通知窃电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而只有用电安全检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修正案草案作了补充和完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检查记录,书面告知用户,并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

    用户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用户有异议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用户也可直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事先通知当事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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