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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明确五类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把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据了解,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五类:一是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在内的6种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或者涉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对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是行政机关一审败诉(含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和赔偿等)进入二审的上诉案件;五是再审案件。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一把手或主持工作的行政机关副职领导人。按要求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受诉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有关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
行政机关指派本机关负责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出庭应诉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具书面委托书;行政机关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律师)出庭应诉的,由本机关出具委托书。
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数的比例高低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省平均比例的,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行政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王馨 记者 王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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