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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可直接在医院核报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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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7: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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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异地用血工作,10月1日起,我省决定在省直医院实施无偿献血相关人(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与子女)用血后直接在医院核报血费(简称“直报”)。



    据了解,实行“直报”的医院包括省人民医院、南大一附院、南大二附院、南大四附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医院、省儿童医院、省胸科医院、九四医院、武警医院。献血者本人“直报”须提供无偿献血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清单、用血发票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无偿献血偿还登记表》。献血者的相关人“直报”除提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用血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部队人员可出具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他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需留原件。代理人前来办理的,需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据介绍,全省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未联网前,分别由用血地和献血地血液机构之间、省血液中心与省直医院之间通过手工结算;全省系统联网后,通过网上结算。根据规定,“直报”申请者将材料交至医院直报窗口,医院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联系省血液中心,省血液中心负责核查、录入相关信息、金额,并核查结果回复“直报” 医院。“直报”医院获得省血液中心核查结果回复后,在用血发票及献血证上注明报销血量及报销金额,填写好《血费报销明细单》,发放报销款。

    根据规定,输血费用中的配血、储血、检验及输注费用等不在报销范围。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核报时,省血液中心负责血液费用的先行核报及异地用血核报材料保存,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核报机构与省血液中心结算支付,不得以非本地献血者为由,拒绝为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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