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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记者 寇欢)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节日期间用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为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8天。
据了解,对于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有专门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次8天假期,前4天为中秋、国庆法定节假日,享受300%工资报酬,后4天为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补休的,享受200%工资报酬。按此计算,如果劳动者在今年中秋国庆“双节”8天均加班且未安排补休,则相当于20天的日平均工资。另外,如果按小时加班,小时工资是日平均工资除以8。
根据江西省政府2011年73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使用区域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南昌市执行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870元/月(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按此计算,我市一类区域日工资最低约为50元。那么,中秋国庆长假前4天加班,每天约可获得150元,4天约600元;后4天加班的每天约可获得100元,4天约400元。如果8天全部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则劳动者获得的加班工资最低约为1000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按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视具体情况,按规定选择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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