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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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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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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部分市民自发举行了“保钓”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表达了英雄城人民的正义立场,彰显了英雄城人民的爱国热情。但由于没有依法申请和许可,导致游行队伍管理困难,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

    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广大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南昌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南昌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经许可后,必须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指定路线和区域及其他事项进行。

    二、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和区域内进行,并听从公安民警的指挥和引导。我市中心城区商贸设施集中、人员密集、重要国家机关较多、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正在进行,特别是八一广场、中山路、胜利路、阳明路、北京西路、八一大桥、八一大道等区域人员众多、车流量大,不宜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严禁未经许可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许可的除外;严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微博或者其他方式组织、鼓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四、公民应当坚守文明法治的底线,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情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绝不允许实施打砸抢烧以及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行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对于集会、游行、示威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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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1: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本来就有集会的权利,但是不能通过集会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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