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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宜宾赵场男子迎娶77岁丈母娘“假结婚”,其实就是“合理利用规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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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1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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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定前通过一系列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证明了的离婚结婚行为,都属于十分确凿的法律事实。因而,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都并不属于“虚构事实”范畴。

为了将“丈母娘”户口迁入,多获得十几万拆迁款和丈母娘养老保险费,四川省宜宾村民尹定前和妻子盘算了一个复杂“计划”:尹定前先与妻子离婚,再与77岁前丈母娘登记结婚,让前丈母娘落户本地,随后,尹定前又与前丈母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为此,当地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尹定前夫妻提起公诉。

尽管,从真实动机和后果上看,尹定前夫妻骗取“拆迁款和养老保险费”的性质似乎十分明显,并且,其具体的欺骗手段,在家庭伦理上也显得十分荒谬——不惜“与 丈母娘 结婚”。但在这里,笔者仍不得不说,从严格法律角度看,针对尹定前的“诈骗”罪名其实并不成立。

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诈骗罪”,一个基本的构成要件和前提便是“虚构事实”。而从法律形式、合法性角度审视,必须承认,尹定前的上述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实际上都并不违法、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如依据《婚姻法》,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三项条件,男女双方即可登记为合法夫妻。同时,也只有出现“重婚”“有血亲关系、患不应结婚疾病”“未达婚龄”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无效”。这意味,尹定前与“前丈母娘”自愿登记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也并不具有“婚姻无效”情形,完全是属于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合法婚姻。

既然如此——“与前丈母娘结婚”完全真实合法有效,那么,它又怎么可能在形式上同时构成“虚构事实”意义上的诈骗呢?受法律认可、具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事实,难道不正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我们知道,司法诉讼所对应的法律事实,其实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事实,也不是一种简单道德伦理层面的事实,而必须首先是一种合乎法律规范和逻辑、能用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显而易见,尹定前通过一系列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证明了的离婚结婚行为,都属于十分确凿的法律事实。因而,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都并不属于“虚构事实”范畴。

当然,在这里,笔者所以强调尹定前并不构成“诈骗罪”,并不是想替其“与前丈母娘结婚”行为辩护,更不意味着赞同他的这种行为。想强调的仅仅这样几点:其一,我们不应将道德伦理人情上的“欺骗”,与严格法律层面的“诈骗”混为一谈,甚至动辄选择性地使用公权力追诉(全国那么多吃空饷官员,“诈骗”性质更为确凿,为何罕有被以诈骗罪起诉?)。其二,在法律意义上,尹定前行为即便确属不端,实际上也主要是一种“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的行为,而不是严格的违法行为。这正像此前伦敦奥运会上引起热议的“羽球女双消极比赛”事件,运动员违反的主要是奥林匹克精神,而非比赛规则本身。

其三,“利用规则漏洞”诚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但是正视并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或“不违法性”,却又是一种应有和必要的法治规则和精神。只有尊重这一规则、秉持这种精神,法治才会是完整的,也才可能不断促进法律规则的不断趋于完善。
(本文来源:青年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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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9 10: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新闻内容
“你们听说没有,尹定前居然和‘丈母娘’结婚了”,前段时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的村民都在议论本村的一件“稀奇事”。可这稀奇劲儿还没有过,尹定前又和“丈母娘”闪电离婚,并和前妻复婚了,真是让村民云里雾里不知所以。更让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没过几天,尹定前走进派出所自首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尹定前是土生土长的翠屏区长江村黄金塆人。2010年,尹定前获悉黄金塆组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在确认消息属实后,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盘”:按照两人事先“调查”得知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补偿均是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李家春是外来媳妇,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经77岁。

  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两口子盘算把“丈母娘”的户口也迁到黄金塆组。但此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前门”迁入被堵死了,两口子绞尽心思,想寻求“后门”突破。

  终于,两人想出来了一个“天衣无缝”的计划——离婚、结婚、离婚、复婚,并立即付诸行动。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77岁的前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作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

  通过不断的“婚姻”折腾,两人的如意“算盘”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由于在黄金塆征地拆迁中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迫于打击压力,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诉。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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