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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省本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我省全面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同时还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根据最新政策,我省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肿瘤患者放化疗住院一个年度只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次起付线,第二次放化疗住院起不收取起付线。
另外,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再降低5个百分点;取消精神病人住院起付线;取消年度内参保人员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的第二次住院起的住院起付线。
最高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根据新规,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8%、95%和90%,封顶线以上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90%。
同时,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其中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将省本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为0.5%
与此同时,我省还提高了省本级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含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退休人员(含一次性趸交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为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3.8%划入;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
此外,我省还将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乙类和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乙类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10%降低为8%,丙类项目(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15%降低为10%。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比例也有所调整,由0.6%降低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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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县医院将开设精神科
市卫生局日前制定出台了《2012年度南昌市农村县精神科建设工作方案》。从今年起,我市将在全市农村县医院开设精神科,提高农村县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以保障日益增多的精神压力疾病患者及时就诊。
据介绍,这项工作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县按照县人口数每2-3万人设立1张精神科病床,男女病房分开的原则设立病床数。精神科要求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平均每床至少有0.4名护士。同时,由各县人民医院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科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对精神科病房各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保障医疗安全。市卫生局将委托省精神病院开展县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质量控制工作。县人民医院精神科收治病人开始后,省精神疾病质量控制中心每月要组织对一所县人民医院精神科病房进行一次业务查房,包括对医疗、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并形成文字报告,向县医院进行通报。
稿源:南昌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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