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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经适房补贴最高不超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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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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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南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过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据介绍,在今年1月进行的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第一次公开摇号中,除了确定2000户实物住房中签家庭外,还摇出3100户能够获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根据规定,1月19日中签经适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房时间为今年1月21日至7月31日。在此时间段内未购房的中签家庭视为主动放弃货币补贴的资格,不能领取补贴资金,两年后才能重新申报经济适用房。
  能够获得补贴的住房除了位于南昌市规划区域内,还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产权明晰,农房和无房屋产权证的住房不可以购买。同时,所购住房面积必须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800元/㎡,补贴面积上限为60㎡,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但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以随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将有限产权转为完全自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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