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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公示
为保护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学员、培训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了《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公示以征求意见,公示期 : 2010 年 3 月 15 日至2010 年 3 月 29日。
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对本合同文本的意见或建议。
电话:0791-6810163
传真:0791-6809434
邮箱:zhangjian@ncyg.cn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0年 3 月 15 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乙方:(学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并按驾校教学计划和管理部门规定的学时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甲方用于培训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场地应符合有关规定,教练员须持有《准教证》。
第二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办理驾驶证所需要的有效证件。
2、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前缴费如下:
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代收费 元(含考试规费,以及照相、体检、IC卡费等)。
第三条 乙方如考试不合格需进行补考,须按省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从第三次报考起另行支付补考费,如下:
科目一:60元/人/次
科目二:C1、C2 250元/人/次 ;A1、A2、A3、B1、B2 300元/人/次
科目三:C1、C2 350元/人/次 ;A1、A2、A3、B1、B2 400元/人/次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注意事项,并认真组织培训。
2、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协议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3、甲方应为乙方办理“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保险”。
4、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向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进行投诉。
5、乙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培训规程及考试安排,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两年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的部分相关培训费用,其中:
(1)乙方已报名并缴纳了培训费但未进入培训项目(以公安车管所部门受理为准),扣除培训费的5%(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项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未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培训服务,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无条件全额退款给乙方。
2、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本协议规定的费用,甲方有权暂时终止安排对乙方相应阶段的培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在未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造成《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失效,则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七条 甲已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
2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委员会或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也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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