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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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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4: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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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日报
    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要受罚、在地下通道摆摊设点最高罚500元……这是3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批准的《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节”25天内禁挖主干道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南昌市政府批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同时,元旦、春节、国庆节前15日、后10日,以及南昌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集中施工,减少扰民。

  此外,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擅设临时停车泊位要受罚

  针对群众提出的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规范管理,使之更为有序的诉求,该《条例》也有相呼应的规定。

  《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泊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设置。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通道禁止摆摊设点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违反其中一条规定就将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等,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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