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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70元 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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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5: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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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省人保厅传来消息,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调整后,五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1.5%。
月最低工资平均增幅21.5%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调整为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7元/小时;二类区域调整为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三类区域调整为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7.3元/小时;四类区域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7元/小时;五类区域调整为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1元/小时。
     调整后,五个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1.5%,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8.7%。
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保持五类区域,适用区域中新增桑海和上饶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一类区域,南昌县、新建县属于二类区域,进贤县、安义县属于三类区域。
调整后的标准不含社保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人保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和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稿源:南昌日报社  (郭添红 高洁 记者 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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