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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办理暂住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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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8: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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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户籍管理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70-0801-2008-0011
  责任部门:户政处

事项依据

法律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二)
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
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
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材料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7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暂住人离开暂住地前,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办理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同上
收费标准  办理《暂住证》,收取工本费伍元。
承办机构各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各地派出所
联系方式0791-6510474
监督电话0791-6510474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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