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7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暂住人离开暂住地前,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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