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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望明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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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7: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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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日报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老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管
   《条例》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区,应当组织整治改造,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选聘物管企业须半数业主同意
   《条例》提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半数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共用区做广告要经业主同意
   电梯里的广告成为很多小区物管的一笔收益,但《条例》对这样的收益有了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示收益和使用情况。
不得因物管违约拒交物管费
   《条例》规定,今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得擅改住宅使用用途
   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等。
   小区车位出租应先租给业主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占道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老管家”赖着不走可罚款
   针对一些小区出现“新管家”上岗,老物业不走的情况,《条例》提出,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原物业拒不交接,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代收费不得收取手续费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合理以及服务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管收取装修保证金要罚款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对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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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2: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坐坐啊,溜溜侃侃,哈哈天气真好,抬头冒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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