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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市卫生局:医疗证外借 公费医疗停用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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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03: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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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江网
   16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南昌市将实行《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1家医院成南昌公费医疗就诊医院

  记者了解到,现已确定南昌市第一、二、三、九医院、洪都中医院、省精神病医院、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南昌市男科医院、南昌市按摩医院、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等11家医院为南昌市公费医疗就诊医院(以下简称就诊医院)。

  就诊医院直接负担15%医疗费

  享受人员在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费用),由就诊医院直接负担15%(由经治医院记账),按85%交纳现金,然后回单位按现行公费医疗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后,持医疗发票回单位按门诊90%、住院95%报销,即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5%。(已由就诊医院记账的15%公费医疗费用回单位不再报销,个人也不需负担该费用的门诊10%、住院5%)。

  在职人员个人负担封顶限额每年2000元

  享受人员个人负担的门诊10%及住院5%费用实行封顶,当个人负担达到封顶限额费用后,此费用个人不再负担。个人负担封顶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为2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为1000元(一次性万元大病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万元内5%费用即500元,不计入封顶)。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指一次性发生超万元医疗费,以下简称大病医疗费),除由就诊医院记账15%费用外,剩余85%费用,先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及万元内个人负担的500元,再由享受单位负担30%,财政负担70%。(超万元大病医疗费用报市公医办审核报销,年底不再进行超支分摊核算)。

  在外地治疗须办转诊手续

  享受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市级医院就诊。如因急症、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到就诊医院就诊的,事后应由单位证明并及时到市公医办补办转诊手续。因市级就诊医院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制,需转到省级或外地医院就诊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病情资料和就诊医院转诊意见,经单位同意,且报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前往诊治。

  医疗证外借,停用公费医疗半年

  享受人员将医疗证外借给非享受人员冒名看病、违规开药或挂床看病等违反南昌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由享受单位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停止该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半年。

  医务人员在公费医疗的诊疗活动中,因违反规定造成公费医疗费用损失的,市卫生局在两年内不予该医务人员晋升职称、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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