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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婚姻登记服务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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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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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出具的说明: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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