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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征求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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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23: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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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南昌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您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0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电子邮件:fzjlfc@nc.gov.cn;通信地址: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3884347;传真:3884346。
  住宅楼等地禁止新建餐饮项目
  新建餐饮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办法》规定,居民住宅楼,饮用水源保护区,湖泊、江河水面三处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项目。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以上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新建餐饮业项目,若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实施前建设的餐饮业项目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逐步搬迁。在禁止地点新建餐饮业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住宅区附近开餐馆应先公告
  在距离住宅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建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营业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当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禁止排放未经净化的油烟
  油烟排气筒或者专用烟道上应当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应当高于建筑物最高点1.5米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
  餐饮业项目经营者若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改变油烟排放设施功能,或不对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作好维护和保养记录,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污水排放前应设置过滤装置
  餐饮业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污水管网纳管标准。在无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区域内建设产生污水的餐饮业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餐饮业项目经营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不得在住宅区、公共通道、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净菜、洗涤等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空调与居民门窗至少隔3米
  严格控制餐饮业项目在商业区人行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的距离应当大于2.5米,突出道路红线深度不得大于0.5米;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应当与居民门窗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
  同时,餐饮业项目不得在室外设置、使用产生高噪声污染的各类设备。
  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运送到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销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当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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