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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建筑要建设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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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0: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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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要建设无障碍设施

    近日,《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刊登。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电子邮件:zhouhong@nc.gov.cn;通信地址: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3884347;传真:3884346。
    新建项目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110、120需具备文字信息报警
    《办法》要求,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与此同时,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将受处罚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城市道路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损毁、擅自占用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审查范围
    《办法》要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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