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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贵溪市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文件,做为业主单位的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领导只手遮天,无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规定、藐视招标法法规:
1.擅自推迟招标文件上规定的开标时间,从规定的2011年11月17日开标推迟到11月29日才开标,并且在29日的前三天突然临时修改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
2.擅自临时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视大部分投标人的正常利益、合法权益而不顾,剥夺了投标人的监标权。
让大部分已经投递标书的投标人无法应付,来不及根据新的要求重新做标书,从而使投标人应不符合文件要求而失去了投标资格。
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试问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领导的目的何在?
试问相关领导就是这样的藐视、践踏相关法律法规吗?
试问公开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何在?
试问这样恶劣的招投标环境,难道不会破坏贵溪市人民政府的形象吗?
试问这样的操作方式,不会让我们投标人心寒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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