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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做好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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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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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行社:

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在南昌市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南昌市旅游局备案,同时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承办部门:南昌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红谷滩市政府大楼6楼6090室)。

二、旅行社分社备案需提供以下文件(一式两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一)、《旅行社分社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六)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一年)。

三、《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不设有效期,由接受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盖章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局备案,领取和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四、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纳税由设立社承担。异地设立、异地备案。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旅行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强对分社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五、按照旅游行业属地管理的原则,旅行社分社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接受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南昌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旅行社分社基本情况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英文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设 立 地 址

企 业 形 式

许可设立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增存质保金额度(万元)

分社名称

分社详细地址

分社经理履历
及身份证明

分社经理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分社经理人签字: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意见:

旅游局(章)


旅行社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分社联系电话 :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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