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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相关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法人申请停办、搬迁,并结合近几年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评估情况等情形,决定对下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
请以上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登记机关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注销。以上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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