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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南昌县房管局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存量房买卖的新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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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09: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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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南昌县房管局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存量房买卖的新政策?
国家新政规定不满两年的普通商品房营业税只交差额的百分之五。而南昌县要全额。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只要1年内再买房,个税全额退还。他们却不退。新政谈到税收起征时间商品房以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南昌县地税却说以房产证为准。
答:
   1、关于“国家新政规定不满两年的普通商品房营业税只交差额的百分之五。而南昌县要全额。”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2008年12月19日财税[2008]174号,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5%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房屋的差额收入20%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但对纳税人未能提供真实的房屋购销合同或提供的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全额征收。”具体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1720号第三条,国办发[2005]26号第4、5、6、7条规定执行。
   2、关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只要1年内再买房,个税全额退还。他们却不退。”
   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原始购房价格,隐瞒二手房销售价格以及对二手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不予退还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购置新房,不予退还个人所得税。
   3、关于“新政谈到税收起征时间商品房以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南昌县地税却说以房产证为准。”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有规定纳税人申报时间出具房产证和原契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时间不一致,按照“熟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南昌县地税局二手房征收窗口是按照国家政策依法执行的。

                       南昌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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