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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南昌拟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5日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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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2: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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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 10月15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南昌市公布了《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2年10月19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市法制办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备案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违法或不当的处罚决定将纠正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说明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备案审查机构对经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不按规定备案将追究责任人

    违反《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逾期未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的;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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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2: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这样的话 是应该好好的修改一下了··
发表于 2012-10-16 13: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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