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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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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22: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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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意见稿中把“禁鸣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规定,在禁鸣区鸣喇叭,将收到交管部门的100元罚单。
  警车不执行任务不得用警报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并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同时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增加了一项内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禁鸣区范围有所扩大
  由于南昌城区范围扩大且部分地名已发生变化,为此,南昌拟将“禁鸣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在本市下列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一、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二、祥云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西大道、双港西大街、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不含昌樟高速、昌九高速);三、生米大桥、南昌大桥、八一大桥、赣江大桥、洪都大桥、英雄大桥。
  在规定的“禁鸣区”的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禁鸣区鸣喇叭罚款百元
  征求意见稿还对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罚款150元;在禁鸣区鸣喇叭的,罚款100元。
  即日起,市民若对该修正案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进行反馈。电子邮箱:fzjlfc@nc.gov.cn,通信地址: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编:330038),电话:3884347,传真:388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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